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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(试行)第一章 总则

2025-02-21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》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,应当以满足消费者健康产品需求为宗旨,遵循促进健康、科学合理、真实可信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

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称建议人)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,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(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)提出新功能建议。

第四条 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(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),应当通过新功能研究和技术评价,并对新功能保健食品开展上市后评价。 第五条 建议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,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同步接收,开展关联审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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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(试行)第二章 新功能研究


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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